第二百三十六节 同绳蚂蚱

金碧辉煌,走廊里能听见四面笙歌,每一间包房的半透明玻璃门里都透着灯红酒绿,纸醉金迷的味道。各式各样花枝招展的美女穿梭来去,空气里混合着脂粉味、香水味、烟酒味等暧昧的气息。人人都为了个人的利益而奔波,谁也没在意,在一个无人的安全通道口,通道门紧闭着,洪儒与曹丁午站在墙角,说着些只有两个人能听得见的话。

“呵呵,”曹丁午笑笑,目光中似乎洞察了一切,“王立彬不敢退下来,我很清楚他是什么心态。他虽然酒精肝,不能再喝酒,但是别的方面还是好的啊,他当然还想继续控制星辰的事情,只是他心里有数,一旦退下来,不能去星辰抛头露面,很多事情,自然也就没有他接触的份了。这一点,我们大家心里都有数。”

“是这样。”洪儒点头附和,“他就是个矛盾体,一方面想全身而退,一方面又还想让整只手都握着星辰命脉,这是不切实际的事。”

曹丁午不屑地笑,“他这样只会把他自己的路越逼越窄,有哪个会真的心向着他?”他看看洪儒,说:“他指望离开后你还能跟他在一条船上,你还能老老实实把他的业绩算在他头上,指望坐在家还能拿钱,可他做的事又是在把你往外头推。实际上,他走了以后,你是不是还跟他在一条船上,他根本就是控制不了的事情。”

两人站在这聊了许久过去的事情,也聊了许多关于王立彬的处境,曹丁午却迟迟没有再提起关于那个扳倒王立彬的办法。洪儒眼珠悄然一转,斟酌着语句,尽力把话题往那上面引。

“说得没错。”洪儒叹道:“不过他现在还是这样不咸不淡混着,就是不肯走,只怕我都未必能比他坚持得久。”

曹丁午又笑笑,“说实在的,只要他走了,你就算跟他撕破脸,不听他摆布,他又能怎么样呢?他还能掀起什么大风大浪呢?”

洪儒点头,陷入短暂的沉思。他不得不承认曹丁午这句话说得是有几分道理的,就算他那时候与王立彬撕破脸,独占王立彬所有劳动果实,王立彬也是扳不倒他的。可王立彬扳不倒他,不代表另一个人扳不倒他。那个人时时刻刻觊觎着这个位置,只是苦于王立彬这个绊脚石,只要王立彬一倒台,那个人便会在第一时间捕捉到风头,将王立彬调包假酒的事情统统告诉杨洪伟,使得杨洪伟大怒,并趁此机会将所有王立彬的余党赶尽杀绝。到那个时候,洪儒的命运就完全捏在那个人的手心里,叫天天不应,叫地地不灵了。

眼前浮现起王健柏的面孔。那一日,就在洪儒利用小崔将王健柏从莫董身边支走后,就在莫董的包房门口,洪儒从王健柏身边走过,仅仅用余光都能感受到王健柏眼底的杀机。

他知道,他成也基于王立彬,败也基于王立彬。王立彬起,他则起;王立彬落,他则落,两个人的命运紧系在一根绳子上。同理,王健柏的命运也与妹妹紧系在一根绳子上,王婉君起,王健柏则起;王婉君落,王健柏则落。眼前,这个打着如意小算盘的曹丁午,又怎么能知道洪儒与王立彬之间,还有王健柏这么一层复杂的关系?

本想着用言语套出曹丁午与王立彬七年前的过节,谁想竟然无意间套出了曹丁午手中还有拿捏王立彬的又一把柄。鸿儒的内心就像一潭平静的湖水里突然丢了颗石块,有一丝丝波纹荡漾开来。

无论他对王立彬是否心存异心,至少在王健柏眼里他们是一路人。只要王立彬倒台,王婉君适时地吹吹枕头风,洪儒就会像一片树叶那样被吹走。此时,曹丁午掌握的这个王立彬把柄,似乎显得可有可无,甚至还有些多余。

没错,多余。

再偷偷瞄向曹丁午的时候,洪儒的眼神中多了一分决定。曹丁午望着空荡荡的楼道,吸了最后一口烟,扔掉了烟屁股,脑子里似乎还在盘算对付王立彬的方法。

洪儒又斟酌起了词汇,试探地问道:“你说,有没有什么好的办法能够让王立彬快点下台呢?”

曹丁午回过头来,冷笑道:“王立彬这个人,坏事做尽,多行不义必自毙,他迟早会搬起石头砸了自己的脚。”说着,他忽然神秘一笑:“其实他现在已经砸到自己的脚了。”

洪儒眉毛微微动了一下,似乎听出了曹丁午话中别有的深意。他装作不经意的样子问道:“哦?怎么砸了?”

曹丁午又神秘一笑,压低了嗓门:“你肯定还不知道吧,杨洪伟的儿媳妇,竟然就是以前许兆丰的情妇,而且还是王立彬亲自介绍给许兆丰的!”

楼道里很安静,曹丁午的声音虽然很轻,却像一记炸雷在洪儒耳边轰然炸响了。

……

窗帘拉得紧紧,卧室里漆黑一片,安静得只剩下秒针嘀嗒嘀嗒的声音。高明明与王淑芬两个人挤在那张小小的单人床上,裹着同一床被子,都各自睡得正香。

王淑芬又陷入了先前那个恼人的梦境里。梦里,她仍然身着看守所的黄马甲,戴着沉重的手铐脚镣,站在鸟笼一样的被告席里,接受审讯,接受众人谴责的目光。

好不容易平息了先前的混乱,法庭又恢复了肃静。审判员、审判长坐在庭前,神色威严,氛围又压抑得叫王淑芬喘不过气。高明明身边那个巧舌如簧的律师把王淑芬办假证、做假账、近期挥霍资金的证据统统搬了出来,而王淑芬却只有孤零零站在鸟笼一样的被告席里,叫天天不应叫地地不灵。

“…被告人王淑芬,2001年10月至2002年5月,在‘便民小吃店’任营业员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涉嫌职务侵占共计人民币拾萬壹仟叁佰壹拾肆元,数额巨大,且全部用于个人挥霍,严重影响生产经营,并造成当事人高明明严重精神损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之规定,判处有期徒刑六年零六个月,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赔偿原告高明明精神损害费用共计五百万元…”

等等…五百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