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娱科普(3)

昨天更新的时候写了一些涉及到合同的内容,本来打算串进正文里,不过后来发现怎么弄都不好,索性就干脆开个单章单独给大家科普一下这方面的知识。

虽然我也知道很多人收藏我这本书的原因就是冲着单章,不过说真的,这种感觉对我来说还真的是.......有些哭笑不得。

无论怎样,我还是会努力下去的,希望大家继续支持我。

合同,是指当事双方之间设立的民事协议关系,首先注意,这里最重要的一个词是“民事协议”,这个意思应该不用我解释了。

好了,既然是韩娱科普我就先来给大家科普一下韩国娱乐圈的合同类型和区分,恩,除了具体的内容我不甚了解之外,这件事算是我的本行吧.......

首先,韩国艺人通常在活动中签订的合同有两种,一种是演艺合同,一种是代言合同。

先来说演艺合同,我们都知道,一般的合同都是具有法律意义,是受法律保护的,但是事实上,在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内,整个韩国娱乐圈的所有艺人所签订的演艺合同从严格的法律意义上来说,都是非法的,这个时间很长,长的差不多跟韩国的演艺圈的历史一样长.........

直到2009年韩国演员张紫妍自杀事件暴露了韩国娱乐圈隐藏至深的黑暗之后,韩国国会通过了张紫妍法案,也叫艺人保护法,这个法案的通过才使得韩国娱乐圈艺人的演艺合同变的“稍微”合理了一些,至于真相如何,我就呵呵不说了,你们懂的。

但是不管怎样,毕竟是比以前好了。

事实上韩国艺人的演艺合同的非法性在早些时候就已经出现过,没错,正是当初东方神起的分裂以及韩庚的出走。事实上也正是因为合同是非法的,所以当初韩庚才能一纸诉状扔上去之后直接回国不再理会,因为从法律的角度上来讲,他是有赢无输的。

这里在说一个近的事情,就是去年模仿韩庚出走的EXO的两名成员,事实上他们所谓的借口其实是全然站不住脚的,因为在韩国,练习生出道之后会重新和公司签订演艺合同,而在2012年才出道的EXO已经是处于艺人保护法的庇护之中,**公司根本不可能拿给他们以前那样过分的非法合同,所以与其说两人是因为公司的苛待倒不如说是想学习韩庚,把**当做了跳板,只不过韩庚当年是真的被苛待的混不下去了,他们么,我就不说什么了,不过随着**撇清和日本之间的关系,全力冲击内地市场的动作,可以预见他们的未来面对的肯定不是当初预料的一片坦途。

这里可能有人要问,那万一**依旧给人签订的是以前的非法合同呢?这个问题其实不用我回答估计很多人都能知道答案了吧。

当初弄那种合同是因为大家都那么做,而现在大家都不敢那么做了你还那么做,这不是明摆着给对手机会吗?**可是从来都是众矢之的,合同这种事,只要你拿出来了,就绝对没有办法保密的,这种出头鸟,**绝对是不做的。

事实上,由于当初的非法合同是整个圈子默认的规则,所以基本上是没有艺人敢反抗的,因为这种事捅出来触犯的是整个圈子里的所有人,这绝对是任何艺人都承受不来的后果,再加上一直以来(确切的说,是从李明B任总统以前),几乎韩国娱乐圈是和韩国黑社会关系密切的,所以这种事说出来可不只是封杀这么简单了,生命危险都很有可能,所以艺人们能做的,只有尽力表现,好叫自己变的更有价值一些,好有筹码来给自己争取一份相对宽裕的合同。

这也是很多艺人选择自己建立经纪公司的原因之一。

在韩国娱乐圈,一份正常的演艺合同期限一般是三年至五年,一般来说不会少于两年,也不会多于七年,同等待遇下,演员的签约时间要比歌手要长,这是因为演员工作的特殊性决定的。

因为演员的工作基本上没有几天就可以结束的,当然了...没人气的就不说了......而同样,演员的工作也不可能每一天都有,举个例子,元彬。

元彬在韩国演艺圈的地位尽管稍逊于张东健,薛景求这些人,但是因为年龄上的优势(其实也没多大优势00不过影评人都这么认为),绝对是未来二十年内雷打不动的韩国顶级演员。

和元彬的人气严重不符的就是这位爷的产量,一个95年出道的演员至今的作品一只手都可以数的过来,远了不说,2010年的大叔至今,元彬一部作品都没有,你若是和这样一位个性的爷签一份五年的合同,只怕会吐血吧........

一般来说,无论在哪里,超过七年的演艺合同就是一种比较过分的侵权行为了,而超过十年的演艺合同就跟卖身契差不多了(虽然这种十年以上的合同通常都会有在合同履行几年后艺人可以申请修改合同的条款,不过在韩国,这个条款基本等于无)。

不幸的是,基本上大家熟知的韩流艺人签订的,大多都是卖身契,不过好消息是,同样是因为张紫妍事件的影响,这些卖身契基本都在最近几年改为了正常一些的演艺合同。

除了这两种合同外还有两种比较特殊的合同。

一种是有效期六个月到一年左右的短期合同,一种是终生合同。

前者在韩国娱乐圈一般多见于练习生合同上,简单的说就是,给你六个月到一年的时间叫经济公司评估价值,好了就留下继续培养,不行就扫地出门。

这种合同国内也比较常见,多见于各种T台秀,会展等等,一般是给showgirl和新人模特准备的。

后者在娱乐圈相当罕见,我唯一知道的就是,当初索尼音乐想要给MJ一份这样的合同,不过索尼的真正目的其实是MJ手中他音乐的版权,不过被MJ拒绝掉了,而MJ去世之后,这些音乐版权每年的收益都捐给了慈善组织(事实上MJ还活着的时候就已经在这样做了)

所以MJ的伟大并不只是因为他的歌手身份,你可以不喜欢他,但是我觉得,至少我们不应该讨厌他。

终生合同在体育领域倒是稍微常见一些,比如NBA的老将合同,养老合同,这些都可以算作终生合同的一种。

注意,这里所谓的终生,并不是字面上的终生,而是指超过了一般甚至特殊合同的时限。

不过,院士的合同就是字面上的终生合同............

还有一个比较重要的就是合同内关于艺人活动所得收入的分成比例,这个分成比例遵循的原则就是“公司出力越多的东西艺人的分成就越少”,而像周边这种东西靠的都是艺人自己的号召力,所以一般经济公司都会很“大方”的给出五五分啦,四六分啦这种高比例的分成,但是事实是,即使是像艾薇儿,泰勒这样的世界级明星,周边给他们带来的收入都是沧海一栗,更别说韩国艺人了,而真正在周边收入上执牛角的,是体育明星,尤其是足球明星。

一般来说,韩国艺人的合同分成内容包括音源分成,影视片酬分成,广告分成,商演分成以及周边分成。

还有其他分成...........

多聪明啊,无论艺人做什么,基本上赚钱的来路都会被掺一脚。

当初**公司向东方神起三子的索要他们开设的化妆品店铺的盈利的时候,凭借的就是这条“其他分成”。

而后来**想要插手郑秀妍的私业的时候,估计也是用的这个理由.........

事实上,包括少女时代,东方神起在内那些看起来风光不限的韩国艺人,在合同的分成上都是极为吃亏的。

据说东方神起最初的合同音源,商演,广告分成都是一九,艺人拿一,还得五个人分,不闹才怪。

少女时代和SJ要好一些,前者二八,后者三七,看着**挺豪爽,其实里面满满的恶意啊,少女时代拿二,九个人分,SJ拿三,十三个人分........好吧,这是我比较善意的说法,事实上我觉得SJ可能和少女时代一样,也是拿二.........

这里为什么说林允儿是少女时代里赚钱最多的呢,就是因为林允儿是演员,演戏的片酬只要和公司分就行了,而同样的,代言的话,也是谁代言谁分钱..

而少女时代的新合同虽然提高了音源,商演和代言的分成,但是实际上也是暗藏着很大的陷阱的。

首先音源上,各位觉得**有多大可能给少女时代再继续出专辑?TTS的专辑音源和少女时代的专辑音源分成是分开计算的(这个理解吧,不分开的话就成了TTS三人打闹,结果是九人分钱),而TTS的音源分成,绝对不会高........

而商演和代言上,随着进军****市场**有了广阔的空间和选择,这么算下来的话,其实虽然看起来是艺人赚的多了,可是公司赚的其实更多了.......

说到这里,我再给大家科普一个小常识,那就是,通常,经纪公司在提供给艺人超过三七比例的分成的时候,都会有一个连带条款,那就是,经营,运作这个艺人的所有人工成本,都由艺人本人来承担。

也就是所谓的艺人工作室。

那么什么是人工成本,这个很简单,通俗的讲就是,为这个艺人提供化妆,经纪咨询,保护等工作的工作人员的工资,以及艺人及其团队参加活动的交通费,艺人及其团队的伙食费,服装费等等..........

别看这些开销单独看的话都不算很多,但是加起来,也绝对不是个小数字。

经纪公司这样做一来可以保证艺人不会因为高比例的分成而产生惰性,二来这样做也给经纪公司节约了成本,算是变相的弥补了因为提高分成而给公司带来的经济损失。

艺人工作室比较容易和艺人独自创立的经纪公司混淆,前者只是人工运营上的独立,在经济上法律上还是依附在经纪公司下面的,后者就是完全的独立。

不过有的时候,也有艺人把独立创立的经纪公司挂靠在关系良好的经纪公司旗下,后者为前者提供背景庇护,而前者则是为后者提供名气和认知上的帮助。

举个例子,比如李孝利当初加盟Mnet,那么Mnet的背景就会帮助李孝利避免一些不必要的麻烦,而反过来,因为李孝利的加盟,Mnet的认知和名气也会上升。

这里点明一下,李孝利是有着自己的工作室而不是经纪公司,不过实际上,李孝利的工作室已经成为了类似经济公司一样的存在。

好了,关于演艺合同的科普暂时就想到这么多...........代言合同的我们下次再说,希望这次的科普能给大家带来一些帮助。

恩..............怎么说也好几千字,这个算一更可以吧~~~~~